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二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事實
一、乙○○曾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九十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七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復於九十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除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外,並由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且甫於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猶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十七時三十分往前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在其位於花蓮縣花蓮市○○路○○○巷○弄○號住處,分別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及以吸食器燒煙之方式施用安非他命各一次。嗣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住處搜索時,扣得注射針筒一支,並採集其尿液送驗,其結果呈嗎啡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請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迭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對於在右述的時間、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坦承不諱,且被告於前開時間,經採集其尿液送請檢驗,其結果呈嗎啡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函暨檢驗總表、毒品案件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及現場照片四幀附卷可證,並有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可證。是被告之自白應可認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均係為供己施用,其持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觸犯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應分論併罰。又查,被告曾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九十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七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復於九十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由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且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刑期,並於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判決書在卷可稽,是被告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上開三犯施用毒品案件,猶不知克制,故態復萌,再次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戒除不易,且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非難性較低,以及其僅施用毒品一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三、另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之工具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律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