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4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林昀霆
林建宇 被告 蘇定琿 訴訟代理人 施碧盈 被告 李湘澐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 律師
施碧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9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