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0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瑞枝 (歿)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

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鍾瑞枝(歿)發支付命令事件,惟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月25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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