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國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國簡字第12號

原告 黃文潭

被告內政部(中部辦公室)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0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右昌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而同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徐國勇 ,嗣已變更為林右昌,此有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部長簡介附卷可參,自應由林右昌為承受之聲明,然林右昌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法定代理人林右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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