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108號

上訴人 戴義隆

被上訴人 沈姵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簡字第7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基於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於民國112年9月21日前某時,將其所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後4碼8959,其餘詳卷,下稱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下合稱系爭帳戶資訊),提供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Wei」(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其等可利用系爭帳戶收受詐得款項。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則於112年9月10日某時,在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 張莉莉 」(現改「 王馨彤 」)、「Pt-Pro瑞士百達在線客服NO.8」向上訴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上訴人陷於錯誤,分別於112年9月21日9時49分許、112年9月21日9時51分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系爭帳戶,嗣遭系爭詐欺集團轉匯一空,致上訴人受有上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不爭執有交付系爭帳戶資訊給「Wei」使用,但我也是被騙,是基於長期陪伴建立起來的信任感而相信對方是做期貨,否認有故意、過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經審理結果,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對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稱之幫助人,係指幫助他人使其容易遂行侵權行為之人,其主觀上須有故意或過失,客觀上對於結果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則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93號民事判決亦同此意旨。而在侵權行為,其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斷,亦即以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繩,乃科以抽象輕過失作為兼顧被害人權益保護與加害人行為自由之平衡點。

 ㈡上訴人主張其遭系爭詐騙集團成員詐騙,於112年9月21日將20萬元匯入被告交付予「Wei」使用之系爭帳戶一情,此據上訴人提出瑞士百達集保資金帳戶證明1紙、轉帳證明單2紙在卷(參簡上卷第43至47頁)為證;而被告係於同年8月底將系爭帳戶資訊交付予「Wei」使用一節,亦據被告自承在卷(參同上卷第76至78頁),可知系爭帳戶確係遭系爭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騙上訴人之工具,使上訴人因受詐騙所匯款項落入系爭詐騙集團成員控制,而能迅速提領或轉出,堪認被上訴人提供系爭帳戶資訊之行為,為系爭詐騙集團成員對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提供助力,且致上訴人難以追回上開匯款,該幫助行為與上訴人所受損害間自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㈢又被上訴人固自承將系爭帳戶資訊交予「Wei」使用,惟否認有何幫助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辯稱亦係遭「Wei」所騙等語。惟查,依上訴人於本院所述:其於112年8月1日認識「Wei」;未看過「Wei」之名片,認識1個月期間從未實際見面,只透過網路交談內容了解「Wei」之工作內容為期貨、金融顧問,目前正進行整合案,因「Wei」稱只差1、2個帳戶就可以完成這次回饋項目業務,故約於同年月底將系爭帳戶資訊給「Wei」等語(參簡上卷第76至78頁),可知距其與「Wei」認識至其交付系爭帳戶資訊給「Wei」,僅短短1個月,其與「Wei」從未實際見過面,自其等對話內容亦未能看出「Wei」有提供確切之身分資訊給被上訴人(故被上訴人無法提供「Wei」之姓名及聯絡方式等資訊),則就其等認識之時間長短、所知悉瞭解對方之資訊,實難認「Wei」有提供被上訴人足以信任之依據。而被上訴人為89年出生,自承為大學畢業,擔任護理師等語(參本件相關刑事案件警卷第15頁),為有相當智識、生活經驗之成年人,且我國政府及新聞媒體近年來對於不應輕易將自身銀行帳戶等金融資料交付予他人一事廣為宣導,被上訴人應知悉將帳戶資訊提供予他人,即是容任他人可任意使用帳戶,自應審慎為之;況在被上訴人與「Wei」談話中,其亦曾表示被騙過許多次等語(參附表編號4),更應知悉網路上之資訊真假皆有,不可盡信;然依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對話紀錄,即可知被上訴人在「Wei」要求其提供系爭帳戶資訊時,並未對「Wei」之真實身分及其使用系爭帳戶之理由進行合理查證,即逕將系爭帳戶資訊交付予「Wei」,且於「Wei」要求被上訴人在其操作期間不要登入系爭帳戶網銀時,亦要對方放心並表示沒有在使用系爭帳戶等語,顯示其將系爭帳戶交予其不知真實身分之人任意使用,且不欲為任何防免措施一情,顯已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有抽象輕過失甚明,被上訴人上開抗辯並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18日(參原審卷第1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論述。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謝雨真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附表:

編號

日期

對話內容

卷證頁碼

1

112年8月1日

被上訴人(下稱沈):你做甚麼的呀

Wei:期貨 不用了解太多啦 哈哈

沈:未來的買賣合約嗎

Wei:不是欸

沈:好吧算了放棄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494號卷資料卷

第3頁

2

112年8月5日

Wei:我今天找很多客戶,到現在

沈:我還是不懂你到底是從事什麼的

Wei:金融的顧問

同上卷

第15頁

3

112年8月29日

Wei:壓力超大,今天被罵的很慘,已經夠衰了。

沈:怎麼了,怎麼會被罵,你不是整天都奉獻了嗎?

Wei:案子一直拖

沈:恩?你不是每天都在忙嗎?

Wei:我負責的整合案人數沒達到。

沈:那如果你到南部案子還要繼續吧。

Wei:不用。

沈:蛤沒關係嗎?

Wei:就是要趕快處理好然後直接去南部分公司當領導了。

同上卷

第79至80頁

4

114年8月30日

Wei:我還有遇過盜照片的

沈:我被騙過很多次了所以我知道,對阿到一堆帥照,然後以圖搜圖下去,ig不同帳號一樣照片一堆,直接瞬間心死。你有被盜過照片嗎?

Wei:這我不清楚。

Wei:要向我這種有正規公司有公司行號

沈:是問了什麼阿,下次遇到我也要玩玩看。

Wei:問他例如昨天的走勢圖怎麼樣阿,看是有沒有黃金現線還是死亡交叉線,結果他還問我那是什麼。

Wei:我之前就被騙過錢

沈:真假阿

Wei:在我很懵懂的時候

沈:那真的很厲害耶

Wei:剛踏入這行業是 小白 的時候,兩次,一次是我在大學

沈:專業人士手上也被騙

Wei:讀經濟學,結果我以為我夠懂

沈:現在可以換你騙他了

Wei:早就不知去哪了,騙人的事我才不做,向我和客戶說投資一定有風險,我也能幫客戶算報酬率。

沈:那個死騙子還說沒風險

Wei:因為要想可能天氣影響阿甚至是國家的匯率以及當前局勢,天災會影響石油的提取以及金價。

沈:就是個很複雜東西

Wei:投資沒有百分百會賺甚至是賠錢,你看像買個股票的人都不會知道會有新慣,結果一爆發時全球經濟下跌,一堆人賠到傾家盪產。

同上卷

第93至97頁

5

114年8月30日

Wei:是高管董事長還有股東們的會,

  要被噴了

沈:被噴什麼

Wei:案子,我手上的整合案

同上卷

第99頁

6

114年8月30日

Wei:寶寶我快開完會嚕,我等等開完打給你呦

沈:好呦,還好嗎

Wei:鏵冠證券投顧網址

沈: 沈采濃

Wei:@775wwwzq

沈:申請金額:600000,匯款帳號:822-********5341(按:帳號詳卷),匯款完成請提供明細。

【語音通話1:03:57】

Wei:寶寶你合庫有網銀嗎?

沈:有阿

同上卷

第102頁

7

114年8月31日

Wei:轉帳交易成功截圖

Wei:寶寶我剛剛忘記傳了,開會開到一半。

沈:蛤,直接轉傳給他嗎

Wei:你儲存,然後傳給客服,就是我剛剛轉錢完忘記傳給你了

沈:傳過去了,秒讀耶他(傳轉帳圖片給客服)。

【語音通話12:28】

沈:要出門了,資料呢

Wei:(存摺影本截圖)

【語音通話3:47】

Wei:寶寶有兩個帳號喔

沈:要幹嘛

Wei:你要用你帳號去綁這兩個

沈:要綁兩個喔!?

Wei:對的,我們要去做換匯呀

沈:喔好吧

Wei:這個很正常,我自己的帳戶綁了不知道幾個了

【語音通話00:10】

沈:?

Wei:寶寶,你等一下綁完要記得問行員說你的SSL碼是多少,還是你記得?

沈:那啥

【語音通話03:32】

Wei:你等一下到了就直接進去辦,我等你呦,寶寶我愛你。

沈:那是四個數字的嗎?

Wei:不是,那是一組密碼內。

沈:好吧我再問問

Wei:你綁完了嗎?

沈:還沒

Wei:你就問說你的SSL碼是什麼就好了

沈:正在,終於輪到我了

Wei:恩呢等你呦。

沈:你也只有這時候最有時間,我遇到的好像呆呆啥也沒問。

Wei:那最好阿,等你咪。

沈:好了。SSL********(按:詳卷)

沈:下大雨了

【語音通話02:20】

沈:帳號********(按:詳卷)、密碼********(按:詳卷)、合庫SSL********(按:詳卷)。

Wei:好,寶寶我先去用一下工作,你要注意安全喔。

沈:用完就丟,嗚嗚嗚嗚。

Wei:我哪有丟

沈:有阿,辦完就不理我了。

Wei:我哪有不理你,寶寶你的密碼沒有大小寫,就是這樣嗎?

沈:對阿

Wei:寶寶我如果在操作期間,你不要去登網銀喔。

沈:放心吧,我沒有在用哈哈哈哈哈哈

Wei:恩呢,寶寶我愛你呀。

沈:真的一無所知。

同上卷

第103至1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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