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陳明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佩琳 間因請求減少價金聲請調解事件,未
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
聲請費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段○號)補繳上開調解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