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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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49號原告 蕭翔云 被告 游翔鈞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目前暫寄押在法務部○○○○○○○中)被告 張詠翔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58號、第3264號、第3277號、第5531號、第5947號、第5948號、第5964號、第7406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844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4號)暨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808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號),經本院合併審理時(111年度訴字第35號、111年度訴字第3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8號),嗣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