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0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許毅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毅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許毅昱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至、編號至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一年在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許毅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曾否與他罪合│否│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併定其應執行││(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43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100年1月15日│100年3月12日│100年3月15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毒偵字第597號│100年度毒偵字第82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821號││案號││等│等│├───┬──┼─────────────┼─────────────┼─────────────┤││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訴字第274號│100年度訴字第443號│100年度訴字第443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4月29日│100年7月8日│100年7月8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訴字第274號│100年度訴字第443號│100年度訴字第443號│││號│││││判決├──┼─────────────┼─────────────┼─────────────┤││確││││││定│100年5月30日│100年8月15日│100年8月15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1610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2475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2475號│└──────┴─────────────┴─────────────┴─────────────┘┌──────┬─────────────┬─────────────┬─────────────┐│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併定其應執行│期徒刑1年1月(本院100年│(本院100年訴字第484號判決)││之刑│度訴字第443號判決)││├──────┼─────────────┼─────────────┬─────────────┤│犯罪日期│100年4月19日│100年5月11日│100年5月11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毒偵字第82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15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156號││案號│等│││├───┬──┼─────────────┼─────────────┼─────────────┤││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訴字第443號│100年度訴字第484號│100年度訴字第484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7月8日│100年8月17日│100年8月17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訴字第443號│100年度訴字第484號│100年度訴字第484號│││號│││││判決├──┼─────────────┼─────────────┼─────────────┤││確││││││定│100年8月15日│100年9月19日│100年9月19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2475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2823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28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