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279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司促字第 1279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9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鄭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