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60號聲請人 詹承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至│4│4000││││100ND-00000000│││├──┼────────────┼────────┼──┼──┤│0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