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82號
原   告  陳明政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檢附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並附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1款、第2款及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雖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惟經本院送達
起訴狀繕本結果,係查無此公司行號,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原告並未提出被告之真正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
所或居所之資料,其起訴顯於法不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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