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8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吳俊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貳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28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吳俊杰於94年9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55萬元整,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95年8月28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492,62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付清償之責。(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影本,往來明細表,核准更名函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