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未曾進行言詞辯論,故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97年10月8日上午辯論終結,原告於同日下午三時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