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31號聲請人 黃明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興強 、 張彥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裁定之本票(票據號碼:CH597053、CH59705
4、CH597055、CH597056、CH597060、CH597058)原本共六紙,以供本院審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