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36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4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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