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1號

再審原告 肖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吳枬芬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之13條、第77之14條及第77之16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13年度消簡上字第3號提起再審之訴,依法應以再審原告主張廢棄上開判決之利益計算,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仁勇

法官陳世旻

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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