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 陳聲佑
陳文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慈慧林慶冬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萬6954元【計算式:系爭778地號土地641.12㎡×4200元/㎡×(1/2+1/2)+系爭載興路37號房屋16500×9/10+94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928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佳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