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聲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15號抗告人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怡先 間因112年度聲再字第15號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薛侑倫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