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金字第6號原告 郭秀花 訴訟代理人 白明珠 被告 陳仁昶
陳淑貞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被告 陳明孜
郭明哲 李念學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等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金上訴字第721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經兩造同意於上開刑案實體判決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由,於民國104年7月3日裁定命在上開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原告於105年1月13日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此有民事聲請撤回狀在卷可稽,是本院認本件民事訴訟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