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2年度港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30號

原告 李蕙茹

被告 蔡進宏

吳昇哲

雷定彊

林家弘

訴訟代理人 許綉蓮

被告 廖芳慧

訴訟代理人 廖茂欽

被告 蔡明城

訴訟代理人 郭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雲林縣臺西地政事務所民國114年8月2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丙案)有記載錯誤之情事,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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