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30號
原告 李蕙茹
被告 蔡進宏
訴訟代理人 許綉蓮
被告 廖芳慧
訴訟代理人 廖茂欽
被告 蔡明城
訴訟代理人 郭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雲林縣臺西地政事務所民國114年8月2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丙案)有記載錯誤之情事,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