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88號上訴人晁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明 被上訴人 蔡余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8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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