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46號原告 莊昕慧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剛琇宛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 律師被告 莊登智 訴訟代理人 許春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由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由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依當時卷內之收據計算訴訟費用,僅納入本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830元,而漏未計入委請雲林縣臺西地政事務所進行測量之地政規費4,
075元,致關於全部訴訟費用之金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鄭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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