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6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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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617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郁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

  強制執行之一部或全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查其應執行標的物

  所在地不明且債務人之住所地係於高雄市,此有其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貴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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