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婚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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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5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莊宗勝
吳宜寬 相對人 廖文燕
范愛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廖文燕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44萬8,687元及遲延利息之債務,雖經聲請人多次催討,卻均置之不理,嗣聲請人調閱相對人廖文燕之財產資料後,始知其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為此, 爰依民 第1011條規定,請求宣告相對人廖文燕與其配偶即相對人范愛卿間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北簡字第13788號宣示判決筆錄暨確定證明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等為證(見本院卷第7-10頁),而堪信為真。然查,相對人前經案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家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該判決已於民國100年8月1日確定,嗣由本院登記處依囑託於同年9月8日登記相對人間改用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財登字第
198號登記事件卷宗查明無訛,當堪認定屬實。從而,相對人間既已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在案,自無再由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等應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可能,足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