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 林家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國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