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8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8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五四號
聲請人中華民國產業科技發展協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楊秋鈴┌───────────────────────────────────────────────────────┐│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 西松分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伍仟元│BR五二五七五三││││限公司│行│││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