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40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方淳瑀 (原名: 方韻婷

方天敏

江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方淳瑀(原名:方韻婷)、方天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约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方淳瑀(原名:方韻婷)、方天敏、江淑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壹佰零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约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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