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8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015號聲請人 林宏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伯庚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人與相對人施伯庚正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年籍資料(聲請狀所載與系爭本票所載不符),並提出相對人施伯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鳳山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