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339號聲請人即原告 鮑博文
張永平 鄭明峰
丘大華 黃麗華
王順天 洪鳳珠 翁茂昇 汪立群
馮華 鄭明光 徐志航 張蔡麟
葉蒼發 謝文智 詹世宗
王台國 楊尚志 劉玉英 涂燕光
張裕明 陳根在 李培基 林淑貞 (即 劉增勇 之繼承人)
劉家志 (即劉增勇之繼承人)
林家成 (即劉增勇之繼承人)
廖貴亮
王清安
范浚澤 蘇錫塘
張居嚴
余成田 郭保欽 陳明州 呂明宏 蔡忠亮 張駿綸 陀銘雄 王福溢 巫錦魁 李清榮 胡俊隆 徐光毅
楊國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 律師
姚妤嬙 律師 華育成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二份到院。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
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而本件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核屬勞動事件,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事證釋明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且兩造未曾經法定調解機關進行調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則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訴請相對人即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退休金差額共計5021萬2213元,另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9月18日止之利息即877萬92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結果如附件所示),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46萬7523元(計算式:5021萬2213元+877萬9218元=5899萬14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末請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起訴狀繕本2份,並自行遮隱其上個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附此敘明。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翁嘉偉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編號聲請人即原告計算本金利息起算日起訴前利息(計算至113年9月18日)1N○○142萬933元109年8月1日29萬3724.37元2亥○○114萬3868元109年8月1日23萬6451.62元3M○○137萬8376元109年8月1日28萬4927.31元4戊○○108萬7184元109年8月1日22萬4734.34元5C○○120萬6969元109年8月1日24萬9495.37元6丙○○154萬8328元109年8月1日32萬58.49元7辰○○126萬651元109年8月1日26萬592.1元8戌○○120萬5249元109年8月1日24萬9139.83元9子○○220萬8002元110年2月1日40萬879.05元10B○298萬4395元111年7月31日31萬8880.56元11L○○44萬989元111年5月31日5萬804.35元12申○○69萬2616元109年2月1日16萬380.34元13宇○○387萬9482元109年9月1日78萬5462.25元14F○○83萬4691元109年3月31日18萬6604.89元15O○○43萬7638元111年1月31日5萬7634.29元16G○○76萬9130元109年7月2日16萬2149.46元17甲○○53萬4005元109年7月1日11萬2653.11元18D○○55萬2339元112年1月31日4萬5122.78元19I○○43萬4949元108年12月31日10萬2617.07元20酉○○22萬9894元108年12月31日5萬4238.65元21地○○66萬5669元109年5月7日14萬5444.12元22A○○59萬4897元109年1月1日14萬272.16元23壬○○32萬5038元109年1月31日7萬5309.35元24寅○○J○○丑○○(即劉增勇之繼承人)43萬3428元109年6月8日9萬2801.09元25H○○321萬7235元110年8月31日49萬958.88元26乙○○49萬146元109年7月7日10萬2997.8元27午○○95萬6646元109年5月8日20萬8889.55元28P○○126萬2593元109年3月3日28萬7110.19元29天○○146萬9559元109年3月3日33萬4173.69元30己○○47萬5665元109年5月31日10萬2365.71元31玄○○430萬1498元109年11月1日83萬5031.24元32黃○○128萬6898元110年12月2日18萬25.08元33庚○○74萬3336元112年2月16日5萬9101.3元34K○○32萬5965元109年1月31日7萬5524.13元35宙○○209萬3510元110年7月1日33萬6969.08元36卯○○181萬6704元111年10月1日17萬8692.2元37丁○○32萬3169元110年5月31日5萬3389.29元38辛○○46萬4544元109年5月31日9萬9972.41元39癸○○70萬1135元111年5月9日8萬2887.6元40巳○○101萬8139元109年5月1日22萬3293.22元41未○○249萬8358元113年8月16日1萬1636.19元42E○○49萬8394元109年6月21日10萬5823.38元合計5021萬2213元877萬92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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