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3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建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偽造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黃
東益」簽名計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玉堂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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