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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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調字第2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葉一帆 相對人 簡錫謙 相對人 黃玉華 相對人 簡錫修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聲請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以投院明民思107司暫調字第216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並通知相對人等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惟相對人等逾期迄未回覆,實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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