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簡字第206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捌仟零捌元自民國96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及交易記錄一覽表為證,被告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
,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
告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