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36號原告 江春清 被告 葉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4月2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家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潘端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36號原告 江春清 被告 葉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4月2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家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