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22號聲請人 簡郁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修正後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鵬飛 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及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業向鈞院提出聲請在案(鈞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56號),聲請人本應於遞狀時繳納裁判費用,惟因相對人不負責任未按時給付扶養費,聲請人為支付子女尿布、奶粉、副食品等支出,常向家人、朋友借錢,近數年間與相對人有多起訴訟官司,亦花費許多金錢及律師費,現已無資力負擔本件裁判費用,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財產所得狀況,聲請人於民國105年度僅有新臺幣540元之薪資所得,106年度則全無所得收入,名下亦無任何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足認聲請人為無資力之人,且聲請人本件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