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97號原告 李雨晴 法定代理人 曾美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且原告主張被告之事實與理由,並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裁判費用新臺幣3,000元整。(二)原告李雨晴、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曾美花與被告 李國南 之最新戶籍謄本。(三)原告與被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證據(如DNA基因圖譜定序血緣鑑定報告書)。該裁定於104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裁判費用及上開事項。據此,其起訴顯不合要件,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