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12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壹萬零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參拾陸萬參仟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陸拾肆萬陸仟肆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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