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881號原告鼎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洲 上列原告鼎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新北市三重區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柒仟叁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