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出資額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 陳志宏 被告 陳頡奕 法定代理人 黃筱敏 上列當事人間出資額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即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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