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69號上訴人甲○○
之6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法官張淑華應更正為法官陳心婷。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心婷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