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60號

抗告人 戴文斌

相對人 彭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4年度票字第13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未依票據法第69條第1項之規定,執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下稱系爭本票)向抗告人提示,顯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且聲請人僅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系爭本票之照片予相對人,是原裁定附表1所載提示日為114年4月30日顯與事實不符,亦可證相對人未為付款之提示,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又本票如已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苟發票人抗辯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規定,即應由發票人負舉證之責。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執有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於114年4月30日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就系爭本票票載金額及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為憑(原審卷第5至9頁),經原法院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認系爭本票上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屬有效之本票,乃依同法第123條之規定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抗告人固質以相對人未現實提示系爭本票等語,然系爭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即應由抗告人就相對人未提示系爭本票一事負舉證之責,而抗告人所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第19頁),證明相對人曾於114年4月30日傳送系爭本票照片予抗告人,惟該證據內容尚不足證明相對人未向抗告人提示系爭本票,抗告人未就「相對人未為提示」乙節盡舉證之責任,僅抗辯相對人並未證明其已為付款之提示云云,而否認相對人已為付款之提示,自非可採。原法院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認系爭本票符合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後送達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編號

票據號碼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發票人

1

TH0000000

113年5月25日

113年11月30日

114年4月30日

1,000,000元

戴文斌

2

TH0000000

113年5月25日

113年12月31日

114年4月30日

1,000,000元

戴文斌

3

TH0000000

113年5月25日

114年1月31日

114年4月30日

1,000,000元

戴文斌

4

TH0000000

113年5月25日

114年2月28日

114年4月30日

2,000,000元

戴文斌

5

TH0000000

113年5月25日

114年3月31日

114年4月30日

2,000,000元

戴文斌

6

TH0000000

113年5月25日

114年4月30日

114年4月30日

2,000,000元

戴文斌

7

CH0000000

113年3月31日

未載

114年4月30日

30,000,000元

戴文斌

8

SR721687

113年10月14日

未載

114年4月30日

1,000,000元

戴文斌

9

SR721688

113年10月14日

未載

114年4月30日

1,000,000元

戴文斌

10

SR721689

113年10月14日

未載

114年4月30日

1,000,000元

戴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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