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05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李易潭 債務人永楙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文河 人債務人 林麗娟 債務人 陳錦姝
一、債務人永楙企業有限公司、陳文河、林麗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叁拾壹萬柒仟肆佰陸拾玖元,其中在新臺幣貳仟萬元範圍內,債務人永楙企業有限公司、陳文河、林麗娟、陳錦姝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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