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添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添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陳添煌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並無同法第51條但書不得併合處罰情形,合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陳添煌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共4次│有期徒刑5月,共2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23日│102年7月18日、102年7│102年7月20日、102年8│102年9月22日││││月20日、102年7月20日│月23日│││││、102年8月2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086號│第24117號│第24117號│第2411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2年度易字第3438號│103年度易字第116號│103年度易字第116號│103年度易字第1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24日│103年2月10日│103年2月10日│103年2月1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20日│103年3月10日│103年3月10日│103年3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821號│第4786號(編號2-4應│第4786號(編號2-4應│第4786號(編號2-4應│││(上訴不合法)│執行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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