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858號聲請人 許耀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大傑王淑燕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事實及理由「本票提示日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聲請事項之聲明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之記載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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