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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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鈺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鈺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2包,經送驗結果具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軍毒偵字第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在卷可按。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屬違禁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僅就第二級毒品部分聲請沒收,未聲請沒收「銷燬」,雖有未恰,惟本院依聲請為職權認定,認尚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周耿瑩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鑑定結果/鑑定書備註一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2包(毛重合計2.1公克)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抽1,編號1,檢驗後淨重1.684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80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度軍毒偵字第4號卷第45頁)111年安保字第939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軍毒偵字第4號卷第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