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信奇
呂東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秀鳳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30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4,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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