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2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烏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烏松所犯如附表所示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烏松因犯如附表所示5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5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其宣告刑除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外,亦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由於強制工作為保安處分並非刑罰,自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規定執行之,並無比照刑法第51條規定,另行定應執刑之定強制工作之必要(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3939號判決要旨),是自無就此部分再為宣告,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黃俊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