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1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施世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哲賢
林進德
一、債務人林哲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如對債務人林哲賢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進德清償之。
二、債務人林哲賢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哲賢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進德清償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