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65號聲請人 留阿俊謝惠貞 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科學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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