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上訴人台灣大哥大租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銘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美國學校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9萬3,9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鄭慧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