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24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宣告丙○○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丙○○(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籍設花蓮縣○○市○○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丙○○於民國0年0月0日出生,為80歲以上單身榮民,籍設花蓮縣○○市○○路○○○號;其於100年9月2日在花蓮縣境內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失蹤人之新、舊式戶籍謄本、花蓮榮服處榮民基本資料、警政署失蹤人口查詢作業各1件為證,並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丙○○之入出境資料、前案及在監在押紀錄、健保就診紀錄所得結果相符,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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